【国知局】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467号)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六七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完善商标审查制度,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14日
附件1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请按照“填写与邮寄说明”正确填写 ★快速审查编号:
①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信 息 |
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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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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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列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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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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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请 求 快 速 审 查 理 由 |
该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第( )项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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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材料清单 共 份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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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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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商标注册申请人承诺
1、商标注册申请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事先检索,承诺不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禁止使用、显著特征等方面的规定,也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3、商标注册申请人承诺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全体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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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推荐意见,请另行附文 或者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快速审查请求及相关材料,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第( )项的规定,申请理由属实,所附材料真实可靠,同意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程序。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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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快速审查理由、所附材料,符合 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建议启动 不启动快速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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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意见
因出现《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同意终止快速审查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审查。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年 月 日 |
填写与邮寄说明
1.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适用本书式。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 本书式正面第①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填写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信息。
3. 本书式正面第②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填写请求快速审查理由。
4. 本书式正面第③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清单。
5. 本书式正面第④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作出声明并签字或者盖章。商标注册申请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看。
6. 本书式背面第⑤栏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若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推荐意见,可另行附文。
7. 本书式标有★的栏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填写。
8.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提交时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字样。
附件2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